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轻总行管[1997]4号文件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现根据执行当中发现的问题,做如下解释说明:
1、规定中的电池产品系指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不包括扣式电池和其他一次电池,也不包括二次电池。因此需要对电池产品汞含量进行检测监管的仅有代码85061000的电池产品。而对于代码85063000的氧化汞电池,国家早于明令禁止生产,需强化监管力度,严禁进、出口。
2、电池产品汞含量的标注方法,在国家标准出台前,暂按“低汞”(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25%)、“无汞”(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00 1%)或“汞为0”、“水银为0”等几种方式标注。
3、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允许再生产汞含量大于0.025%锌锰电池和碱性锌锰电池。对于库存的汞含量超过0.025%和单体电池包装上无汞含量标注的锌锰电池和碱性锌锰电池产品,按“规定”的要求,可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截至时间为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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