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高压设备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2007-6-26 00:00:00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不久前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表示,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等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此,广大电网设备制造商深感欣慰。

  据了解,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包括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和±800千伏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500千伏交直流和750千伏交流输变电关键设备列入其中。将享受由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制造输变电设备需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以及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

  与此同时,享受该优惠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领域还有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包括百万千瓦核电机组、超临界火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整体煤气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大型水电机组及抽水蓄能水电站机组、大型空冷电站机组及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等新能源装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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