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年底开始的农村电网改造在给浙江丽水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这一地区带来了一场反腐风暴:从2004年年初到10月,当地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电力系统中涉及农网改造的案件22起,有14人因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被判刑,其余的正处于侦查起诉阶段,还有一名电力物资公司经理至今下落不明。
一场减轻农民负担的及时春雨,何以演变成一场电力系统内众多不法分子的饕餮大餐?
“草台班子”把工程分包给30个“游击队”
拉开丽水农网改造系列案件大幕的,是丽水市松阳县电力实业公司下属承装公司经理李世旺受贿案。虽然电力实业公司只是当地供电局出资成立的一家国有企业,但是从2000年到2004年,这位掌握着松阳县两期农网改造工程发包权的“重要人物”向电力安装承包人收取巨额回扣,由此成为丽水农网改造系列案件中的“第一案”。
工程安装是农网改造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丽水地处浙南山区,地形复杂、施工难度大,因此工程安装费用在整个农网改造的资金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肥水不流外人田”,当地电力系统把工程的大部分都交给了下属的电力公司,而电力公司又把这些工程交给了下属的承装公司。李世旺作为承装公司的代表,与其所属的电力实业公司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签订了两期工程的承包合同。据检察机关介绍,这两期工程共涉及金额3000多万元。
然而,李世旺的承装公司根本无法接手如此之大的工程,除了自己这个经理,李世旺的手下只有个把懂些业务的技术工人,于是这个连财务人员都没有的承装公司不得不将两期工程分解成30多个子项目,分包给众多的施工队。
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在这些形形色色的施工队中,有些具备一定的资质,而有些就是个体电工,根本没有任何施工资质。“承装公司经理”的通常操作手法是,先把20万元的工程款压到16万,然后再从16万的款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回扣,先压下来的4万是承装公司的利润,而回扣就直接进了“承装公司经理”的腰包。有人戏称,这就是“草台班子”把工程承包给了“游击队”,小鱼又吃了虾米。
由于利润被压得非常低,这些“游击队”式的施工队有时做的甚至是亏本生意,为了再次接到工程,他们不得不再向“承装公司经理”行贿,由此导致恶性循环。一名向李世旺行贿的叶姓承包人曾向办案人员坦言:“如果他不点头,我就拿不到工程,虽然这个工程可能会亏,可他手头总会有赚的项目,如果不给他送钱,我就连下次赚的机会都没有了。”
就这样,从2000年到2004年,李世旺利用手中的工程发包权,共向5位电力安装承包人收取回扣共计22.834万元。根据李世旺的交代,“二期农改工程开始后,承装公司的职工有些人知道了这件事(指收取回扣一事),为了封职工和承包人的口,所以我也拿了些钱给职工旅游及发点水果。”由此,李世旺实际得赃款14.489万余元。2004年6月,松阳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世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事实上,不光是直接掌握发包权的“承装公司经理”,在丽水农网改造系列案件中,一些处于“敏感部位”的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也参与到工程发包的权钱交易之中。
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04年8月宣判的应军受贿案中,丽水电业局基建处原职工应军利用自己负责工程预算、预付款支付、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等工作的便利,向当地龙泉和景宁的农网改造部门推荐施工单位,从中收受贿赂6.4万元。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有关负责人指出,电力系统对农网改造工程基本上实行垄断经营,将农网改造工程划分成若干个子工程,这些投资上百万的子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而是被公司负责人以指定形式发包给个体电工,如此暗箱操作,极易引发权钱交易。
在李世旺受贿案取得重大突破之后,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接连破获了一批电力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农网改造的反腐风暴迅速蔓延到了丽水的云和、缙云、莲都和遂昌等地,然后又波及金华的东阳和磐安等地。
9个县市区有4名电力物资公司经理被判刑
不知是巧合还是必然,继李世旺案之后,成为丽水电网改造系列案件“第二案”的刘永华受贿案也发生在松阳县,但是和李世旺有所不同的是,刘永华是松阳县电力实业公司下属物资公司的经理,从2000年到2004年2月,这位掌握着物资采购权、被供应商多方追逐的"大红人"共受贿23.99万元,由此成为丽水农网改造系列案件中“物资公司经理”受贿案的典型。
事实上,早在农网改造开始之前,电力部门就已经注意到这些掌握着物资采购权的经理们,因此作出了几项规定:大宗物资由地市级电力部门统一采购,小额物品可由县电力局自行采购;确定电力物资的基准价,减少乃至杜绝采购中产生腐败的空间。
然而,这样的门槛根本挡不住物资供应商的糖衣炮弹,由于竞争异常激烈,物资公司经理随即成为供应商眼中炙手可热的人物。根据办案人员的回忆,就在2004年3月,检察机关开始对刘永华的家中进行搜查时,发现他在春节前后收受的名贵香烟就多达40多条。
虽然大宗物资由丽水电业局统一采购,但是数量巨大的小额物资使权钱交易变得游刃有余。在刘永华受贿案中行贿的物资供应商大多经营绝缘棒、接地线、PVC管,甚至是铁钉和铁丝等不起眼的小部件。仅仅是采购农网改造所需的铁件,刘永华就收受了诸暨一家电力配套公司负责人的2.5万元。在法院所认定的刘永华受贿事实中,行贿者多达近30人,他们遍布浙江的温州、衢州、绍兴、嘉兴、金华和宁波等地。
与此同时,电力部门所确定的物资基准价也没能减少供应商们行贿的资本。根据反贪部门的介绍,电力物资的基准价定得并非不合理,如果按照正常的供货渠道和经营方式来计算,基准价能提供给供应商的“操作空间”微乎其微,但在实际的案件中,“物资公司经理”所得到的回扣高达7%至10%。
据业内人士透露,要绕开基准价,供应商们的秘密就是提供廉价的劣质设备,由此大大增加了自己的利润空间,而“物资公司经理”们对此也是睁一眼闭一眼。松阳县的质监部门曾截获一辆装电力材料的大型货车,经检验发现,这些电力材料全都是不合格的劣质产品。
2004年6月,松阳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刘永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同时追缴受贿所得赃款。
此后,丽水电力系统的多名“物资公司经理”相继落马。根据丽水电业局提供的数据,在丽水地区所辖的9个县市区中,目前已有4名电力物资公司经理被判刑,另有青田县的物资公司经理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突然“消失”,至今下落不明,此外,还有几个地方的物资公司经理被调离本岗位。
电力部门职能的双重性和垄断性滋生腐败
农网改造始于1998年,此前我国农村电价普遍高于城市1倍左右,有些地方竟达3元/千瓦时以上。于是,国家便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改革农村用电管理体制和实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也称“两改一同价”。
农网改造工程给农民带来了实惠。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资料显示,1998年公司系统农村居民生活照明平均到户电价0.756元/千瓦时,到2003年5月底下降到0.497元/千瓦时,下降了0.259元/千瓦时,降幅达34.26%。国家电网公司的一份报告显示,经过农网改造,“农村电价大幅度下降,年均减轻农民负担400多亿元”。
然而巨额的农网改造资金也使得电力系统的腐败案件呈现高发态势。2002年6月,审计署向全国人大所做的审计报告中,就审计出农村电网改造工程中的资金黑洞,当时共查出各类违法违规问题金额29亿元,占审计资金的3.15%。
浙江省检察机关的分析认为,电力部门职权的双重性和垄断性是造成电力腐败的根本性制度原因。随着农网改造中巨额资金的不断投入,这种垄断性的“含金量”愈发显现,腐败现象随之上升。
一个明显的现象是,农网改造工程中物资采购和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制度没有很好落实。对于涉及大量资金的农网改造物资采购,国家发改委曾发文明确规定,35千伏及以上工程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必须公开招标采购;对农网改造的安装工程,国家也曾作出规定,总额在50万元以上必须招投标,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这些规定都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一位曾在基层担任多年电力局长现已退居二线的同志告诉记者,在现行体制下,许多电力局的领导都兼任着电力公司的负责人,电力部门一方面直接参与电力设备采购和电力工程施工等电力产业经营,另一方面又担负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这种职能的双重性和垄断性,导致权力过度集中,这使得电力部门内部极易滋生腐败。
浙江省检察机关的调查就表明,由于电力部门拥有对建筑电力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权和对设备的安装施工权,这些权力都影响着承包商的利益,因此承包商大多会按照电力公司有关人员的要求,使用其推荐的电力设备,这种集行政审批权和安装施工权于一体的体制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广东一家特种变压器厂代理商周某为使电力部门帮助自己推销变配器设备,就先后向电力部门的3名负责人行贿10万余元钱。周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曾这样说:“变配电业务都是由供电局下属电力实业公司垄断的,如果供电局不同意使用我们的产品,我们在这里就全军覆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