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核电厂许可证管理程序简介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早期对核电厂的许可证管理,是依据美国联邦法规“10CFR Part50—Domestic Licensing of Production and Utilization Facilities”的规定,实行“建造许可证”和“运行许可证”的“二步法”管理程序,详见图1。
为了近一步降低新建核电厂的投资风险和技术风险,美国在1989年颁布了新的联邦法规“10CFR Part52—Early Site Permits; Standard Design Certifications; and Combined Licens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即在颁发“早期厂址许可(ESP)” 和“核电厂设计许可证(DC)” 的基础上,对核电厂的建造和运行许可实行联合运行许可证(COL)制度,即“一步法”管理程序。DC的管理又可分为2个阶段,即核电厂的设计控制文件(DCD)通过NRC的安全审评取得“最终设计批准(FDA)”,然后通过公众听证(不涉及安全和技术审查),即可颁发DC。核电厂的业主在取得COL后,即可开始核电厂的建造,在建造过程中NRC将根据DC阶段确定的“检验、试验、分析、接受准则(ITAAC)” 实施跟踪监督来核实相关检验、试验和分析结果是否满足验收淮则,如果满足并通过公众听证后,不再需要取得任何许可证件,即可装料、运行。“一步法”管理程序详见图2。
2 中国核电厂许可证管理程序简介
根据我国核安全法规《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29国务院发布)和《HAF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12-31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规定,我国对核电厂的许可证管理实行“二步法”管理,其管理程序如图3。
2.1 核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厂址评价
在核电厂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申请者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厂址和环境影响资料供初步审评。经审评国家核安全局给出核电厂厂址和环境初步评价意见,该初步评价意见将纳入核电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给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家批准该核电厂建造立项的依据之一。
2.2 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及颁发
在核电厂建造正式立项后,该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必须遵循《HAF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的规定正式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该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该核电厂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PSAR)、《该核电厂的初步环境影响报告》和《该核电厂建造阶段的质量保证大纲》等文件供国家核安全局审评。在国家核安全局通过相关的审评、完成《该核电厂的初步安全评价报告》(PSER)和《该核电厂的初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评价文件,并听取“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后可向该核电厂的营运单位(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正式颁发该核电厂的建造许可证(CP)。该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后即可在建造现场开始浇灌混凝土。
2.3 核电厂首次装载核燃料申请及许可
根据电厂的建造进度,该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必须在预期首次装载核燃料之前至少12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正式提出该核电厂首次装载核燃料申请。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该核电厂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FSAR)、《该核电厂的最终环境影响报告》、《该核电厂的建造进展报告》、《该核电厂的役前和在役检查(PSI/ISI)大纲》和《该核电厂调试/运行阶段的质量保证大纲》等文件,并在审评过程中陆续提交《该核电厂的调试进展报告》和《该核电厂的役前检查(PSI)结果报告》等文件供国家核安全局审评。在国家核安全局通过相关的审评、完成《该核电厂的最终安全评价报告》(FSER)、《该核电厂的最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该核电厂的役前检查(PSI)结果的审评意见》和《该核电厂的建造与调试监督报告》等相关评价报告和文件,并听取“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后可向该核电厂的营运单位(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正式颁发该核电厂的“首次装载核燃料批准书”(FFLP)。该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在取得FFLP后,即可开始装载核燃料,并开始核电厂装料后的调试工作,直到电厂满功率,开始试运行。在此过程中,国家核安全局将实施相应的核安全监督。
2.4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及颁发
在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开始试运行1年后,该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可向国家核安全局正式提出该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该核电厂的调试与试运行总结报告》等文件供国家核安全局审评。在国家核安全局通过相关的审评,并听取“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后可向该核电厂的营运单位(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正式颁发该核电厂的运行许可证(OL)。
2.5 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的定期审查
国家核安全局向该核电厂的营运单位(许可证件的申请者)正式颁发该核电厂的OL后,每10年将对该核电厂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以保证核电厂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状态的持续改进,满足核安全法规的要求。